济南市2016年防范非法集资有奖知识竞赛及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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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社会公众深刻认识非法集资的本质和社会危害性,提高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培养正确的投融资理念,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济南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济南市金融办)、济南时报与齐鲁银行三 ...

为引导社会公众深刻认识非法集资的本质和社会危害性,提高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培养正确的投融资理念,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济南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济南市金融办)、济南时报与齐鲁银行三方联合举办“济南市防范非法集资有奖知识竞赛”。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本次有奖竞赛时间为2016年5月5日-5月25日,社会公众均可参加,参赛者不限户籍居住地域年龄职业等限制,每人只参加一次。
参赛者可将正确答案填写在竞赛答题卡上(空白答题卡复印后答题有效),或者登录济南市金融办网站(http://www.jnjr.gov.cn/),在通知公告栏下点击“2016年济南市防范非法集资有奖知识竞赛”下载答题卡。(参加者可在金融办网站上点击“坚决抵制非法集资,理性选择投资渠道”栏中的政策法规项学习即可找寻试题内容的答案,也可通过QQ群:527498555咨询。)
以上两种方式任选其一,然后通过邮寄或拍照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递交答题卡。收件人地址:济南市槐荫区腊山河西路济南报业大厦16楼;收件人:济南时报金融部;邮编:25000;并在信封左上角标注“有奖竞赛”字样。(竞赛截止时间2016年5月25日,以邮局 邮戳为准。),咨询电话:0531-67976786;电子邮箱:jnzsjs@163.com。参赛者须填写真实个人信息,以便确认参赛者身份,方便竞赛组织者与获奖者联系;不填写个人信息或个人信息不全者视为无效。此次竞赛,设置一等奖3名,奖励价值约2000元手机一部;二等奖5名,奖励价值约700元平板电脑一台;三等奖50名,奖励价值160元茶艺壶一个。
评奖标准:满分100分,凡回收的有效答卷中得分超过60分就有资格参加抽奖,答卷将统一编号后随机抽取获奖者名单。获奖名单将于6月2日在本报《金融周刊》和济南市金融办网站公布,6月3日至30日领取奖品,本次活动奖品由齐鲁银行提供。
济南市防范非法集资有奖知识竞赛试题:
一、选择题(每题5分,共50分。每题至少有两个正确选项,多选少选均不得分,请将正确选项序号填入答题卡括号内)
1.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以下哪几个特征要件?
 
A.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B.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C.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D.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下列哪几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A.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B.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C.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
 
D.向自己的亲戚朋友借钱。
 
3.非法集资有哪些主要表现形式?
 
A.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B.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C.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资金;
 
D.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4.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从全国来看,呈现怎样的形势和特点?
 
A.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继续处于高位,达历年来第二峰值。
 
B.发案区域广泛,重点地区集中,跨省份案件突出。
 
C.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很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公开“代人理财”大肆非法集资;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融资性机构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集资;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入股分红为诱饵吸收农民资金投资异地或放高利贷;网络平台打着“民间借贷”旗号非法集资风险也日见凸显。非法集资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扰乱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D.当前已经没有非法集资。5.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出现了哪些新的形式?A.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这个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B.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C.以“养老”的旗号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D.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6.什么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
 
A.搞资金池,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B.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为借款标的,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C.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D.只是一个中介,本身不提供担保,不搞资金池,不吸收公众资金,按规定要求合法经营。
 
7.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手段是什么?
 
A.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B.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C.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D.利用亲情友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8.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有哪些?
 
A.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B.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
 
C.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
 
D.参与非法集资能发家致富。
 
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诉标准中,具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B.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C.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D.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0.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中,广告发布者应注意哪些问题?
 
A.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B.广告发布者应当增强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审查广告中,认为广告中含有与集资活动有关的内容,应当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广告主不能提供的,可以拒绝发布,并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C.广告发布者由于未查验证明、未核实广告内容,导致非法集资活动广告发布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广告监管机关依据《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处理。
 
D.对于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发布者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与该活动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广告。
 
二、判断题(每题5分,共50分。每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请将正确选项填入答题卡括号内)
 
1.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到的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
 
2.清退集资款,须根据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按照统一的比例进行。对一人名下的数人出资,将清退资金给付出资具名人。( )
 
3.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
 
4.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 )
 
5.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
 
6.现在社会上的投资理财网络借贷等公司都有营业执照,他们的所有经营行为都一定是合法的,我们可以不加考虑地随意投资理财。( )
 
7.销售人员热情地推荐和承诺高额的利息,并且公司门面很有派头,还有担保公司担保,我们可以放心投资。( )
 
8.凡是在正规大媒体上刊登的投资理财广告,就一定没有风险。( )
 
9.有的销售人员对老人非常关心,比老人自己的孩子还好,还经常邀请出去听讲座,组织参观旅游。老人投资时,可以不跟自己的子女商量,随意听信销售人员的话购买保健养生品、收藏品、理财产品等。( )
 
10.投资受骗后,不理性维护自己的权利,到处上访,甚至聚众闹事,影响社会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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