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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试行)》

来自版块: 互联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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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新浪微博社区秩序,更好的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新浪微博社区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站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新浪微博社区公约(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浪微博用户在本平台的活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新浪微博社区秩序,更好的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新浪微博社区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站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新浪微博社区公约(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浪微博用户在本平台的活动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本平台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用户注册协议,配合司法机关维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站方负责本规定的解释及执行。

第二章基本原则

本规定通过以下基本原则,保障执行过程中的公正与透明: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浪微博所有用户。
第五条
完成真实身份验证的用户,可通过新浪微博提供的“举报”功能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完成真实身份验证的用户包括:个人认证用户、机构认证用户、微博达人、绑定手机或其他完成身份验证的用户。
第六条
站方对用户举报的受理条件公开透明。
第七条
对于可明显识别的违规行为,由站方直接处理;其他违规行为,由社区委员会判定后处理。站方服从社区委员会的判定结果。
第八条
违规的判定、处理公开透明。用户可查阅除危害信息外任何违规的处理过程(自受理之后到完成处理)。查询范围包括已完成处理的和正在处理的。

第三章社区委员会

第九条
社区委员会由公开招募的微博用户构成。
第十条
社区委员会分为两类:判定用户纠纷的普通委员会,判定不实信息的专家委员会。
第十一条
普通委员会成员总数量为5000名至10000名,专家委员会成员总数量为1000名至1500名。
第十二条
在涉嫌违规行为的判定中,社区委员会在时限内以多数决的方式,形成判定结果,站方据此完成处理。
第十三条
普通委员会报名及审核条件:
(一) 完成真实身份验证的个人用户。包括:个人认证用户、微博达人、绑定手机或其他完成身份验证的用户。
(二) 年满18周岁。
(三) 注册时间大于180天,发布微博数量大于100条。
(四) 粉丝数大于50。
(五) 最近一个自然月里15天有登录行为。
(六) 按报名顺序选取。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报名及审核条件:
(一) 具有公开身份和一定权威性的个人认证用户和机构认证用户。
(二) 具有以下任一身份:
1. 领域专家学者(机构);
2. 科学及科普人士(机构);
3. 知名媒体的新闻从业者(机构);
4. 善于利用互联网搜集信息的人士。
(三) 按报名顺序选取。
社区委员会的工作机制详见《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制度(试行)》。

第四章违规行为界定

第十五条
发布危害信息。危害信息主要包括:
(一)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及社会安全的信息(简称“敏感信息”),主要表现为:
1.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2.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3.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5. 宣扬邪教、迷信;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 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
8.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 垃圾广告,包括垃圾信息和恶意行为,主要表现为:
1. 从事买卖粉丝及相关业务;
2. 从事刷评论、刷转发、刷投票、刷有奖活动业务;
3. 通过机器或软件等非人力手段对他人大量发送广告信息;
4. 虚假中奖信息;
5. 机器抓取发送的无意义内容、重复内容。
(三) 淫秽色情信息,主要表现为:
1. 淫秽: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信息。
2. 色情:露三点的图片、视频,带有色情意味、暗示、挑逗和引起他人类似感受的音频、文字。
第十六条
发布不实信息。不实信息主要表现为:
(一) 整体失实:事件本身系子虚乌有。
(二) 捏造细节:捏造细节使整个事件被扭曲。
(三) 图文不符:通过错误的图文搭配误导他人。
(四) 夸大事实:在描述中对事实夸大其词,误导他人。
(五) 过期信息:将已得到解决的事件作为新消息发布,并略去已产生的结果。
(六) 信息残缺:隐藏部分事实,以不完整的信息误导他人。
(七) 断章取义:将部分事实加上推测作为事实发布。文艺评论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
用户纠纷类违规,主要包括:
(一) 泄露他人隐私,主要表现为:
1. 泄露个人信息:公开他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用户已公开或授权公开的除外,涉及公共利益的除外。
2. 泄露其它信息:公开他人不愿被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信息。如:性取向、生理及心理缺陷、财产状况、邮件及通讯信息,等。
(二) 人身攻击,主要表现为:
1. 侮辱:以侮辱性言论伤害他人。
2. 诽谤:刻意捏造信息破坏他人名誉。误解不适用本条规定。
3. 肖像篡改:修改他人肖像且令本人不能接受。
(三) 冒充他人,主要表现为:通过头像、昵称、域名及各类自我说明,暗示自己与他人或机构相等同或有关联。
(四) 内容抄袭,主要表现为:发布他人原创内容而不注明出处或标识转载。
原创内容暂指首发于新浪微博的内容,不包括修改、整合的图片。
(五) 骚扰他人,主要表现为:以评论、@他人、私信、求关注等方式对他人反复发送重复、近似、诉求相同的信息。

第五章违规行为处理流程

第十八条
危害信息处理流程:
(一) 站方通过主动发现和接受用户举报两种方式发现危害信息。完成真实身份验证的用户可通过微博页面上的“举报”功能,对涉嫌违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二) 危害信息由站方根据本规定直接处理。
第十九条
不实信息处理流程
(一) 追溯期:自违规发生的3个月内。
(二) 发现方式:站方通过主动发现和接受用户举报两种方式发现不实信息。完成真实身份验证的用户可通过微博页面上的“举报”功能,对涉嫌违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三) 受理条件:
1. 被举报内容直接转发数超过100,即受理;
2. 被超过10位用户举报,即受理;
3. 恶意举报不予受理。
(四) 受理之后,
1. 若涉及信息明显不实,由站方根据本规定直接处理,并建立卷宗公示结果。
2. 若涉及信息已有判例,循例处理,并建立卷宗公示结果。
3. 若涉及信息既非明显不实,又无判例可循,进入专家委员会判定阶段。
(五) 专家委员会判定阶段:
1. 站方就事件建立网页卷宗,并以微博通知的方式,请当事人进入网页卷宗举证或自辩。陈述时间为:自通知发出后3小时内。
2. 对涉及的微博予以标注,提醒他人此微博涉嫌违规已被举报。
3. 陈述结束,
(1) 由系统从专家委员会全体成员中随机选出9位成员构成判定具体案例的专家委员会。
(2) 以微博通知的方式邀请委员会成员进入网页卷宗投票判定。
(3) 判定时间为:自陈述结束后24小时内。
(4) 判定时间结束,且总票数大于5(含),且一方票数领先,完成判定。
(5) 判定时间结束,但总票数不足或双方票数相同,重复(1)-(4)步骤并累积票数,直到完成判定。
(6) 若3轮专家委员会未能完成判定,按被举报方不违规处理。
(六) 站方根据判定结果,完成对违规内容、帐号的处置和公示,并以微博通知的方式告知。
第二十条
用户纠纷处理流程
(一) 追溯期:自违规发生的3个月内。
(二) 发现方式:站方通过主动发现和接受用户举报两种方式发现用户纠纷类违规。完成真实身份验证的用户可通过微博页面上的“举报”功能,对涉嫌违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三) 受理条件:遵循当事人意愿原则,当事人举报才受理。但在两种情况下非当事人举报也会受理:
1. 当事人无微博帐号,委托其他微博用户代为举报;
2. 当事人未举报但产生恶劣影响,如大量用户举报或引起大量传播。
(四) 受理之后,
1. 若涉及行为明显违规,由站方根据本规定直接处理,并建立卷宗公示结果。
2. 若涉及行为并非明显违规,进入普通委员会判定阶段。
(五) 普通委员会判定阶段:
1. 站方就事件建立网页卷宗,并以微博通知的方式,请当事人进入网页卷宗举证或自辩。陈述时间为:自通知发出后48小时内。
2. 对涉及的微博予以标注,提醒他人此微博涉嫌违规已被举报。
3. 陈述结束,
(1) 由系统从普通委员会全体成员中随机选出21位成员构成判定具体案例的普通委员会。
(2) 以微博通知的方式邀请委员会成员进入网页卷宗投票判定。
(3) 判定时间为:自陈述结束后72小时内。
(4) 判定时间结束,且总票数大于11(含),且一方票数领先,完成判定。
(5) 判定时间结束,但总票数不足或双方票数相同,重复(1)-(4)步骤并累积票数,直到完成判定。
(6) 若3轮普通委员会未能完成判定,按被举报方不违规处理。
(六) 站方根据判定结果,完成对违规内容、帐号的处置和公示,并以微博通知的方式告知。

第六章违规行为处置

第二十一条
发布危害信息:
(一) 敏感信息:根据用户的敏感信息处理记录,采取删除内容,禁言,直至注销帐号的处置。
1. 发布敏感信息的用户,警告并删除相关内容;
2. 累计发布5条及以上敏感信息的用户,禁言48小时,删除相关内容;
3. 恶意发布敏感信息的用户,禁言48小时以上,甚至注销帐号。
(二) 垃圾广告:注销帐号。
(三) 淫秽色情:
1. 发布淫秽信息的用户,警告并删除相关内容;
2. 累计发布5条及以上淫秽信息的用户,注销帐号;
3. 发布色情信息的用户,警告并删除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发布不实信息: (一) 如无具体受害者、且未造成不良影响,标注相关信息;
(二) 相关信息直接转发数不超过100,标注信息,扣除信息发布者信用积分2分;
(三) 相关信息直接转发数100-1000,标注信息,对信息发布者禁言7天、禁被关注7天,扣除信用积分5分;
(四) 相关信息直接转发数超过1000,标注信息,对信息发布者禁言15天、禁被关注15天,扣除信用积分10分。
第二十三条
用户纠纷:
(一) 泄露他人隐私:
1. 通过评论发出的,删除内容,扣除信息发布者信用积分2分;
2. 通过公开微博发出的,删除内容,对信息发布者禁言7天、禁被关注7天,扣除信用积分5分。
(二) 人身攻击:
1. 通过评论发出的,删除内容,扣除信息发布者信用积分2分;
2. 通过公开微博发出的,删除内容,对信息发布者禁言7天,扣除信用积分5分。
(三) 冒充他人:
1. 强制更改冒充者帐号信息,扣除冒充者信用积分5分;
2. 若情节恶劣,注销冒充者帐号。
(四) 内容抄袭:
1. 抄袭的内容直接转发数未超过100,标注相关信息,扣除抄袭者信用积分2分。
2. 抄袭的内容直接转发数超过100,标注相关信息,对抄袭者禁言7天、禁被关注7天,扣除信用积分5分。
(五) 骚扰他人:扣除骚扰者信用积分5分。

第七章用户信用积分

第二十四条
信用积分作为用户信息的一部分,反映用户短期内信用等级。
(一) 当信用积分低于60,用户的相关页面将显示“低信用”图标。
(二) 图标显示于用户首页及用户微博页。
(三) 信用积分、等级、记录等信息显示于用户个人资料页。
第二十五条
初始信用积分80分,完成验证身份证信息,加10分;绑定手机,加10分。
第二十六条
信用分为4个等级:
(一) 高信用:90≤信用积分≤100;
(二) 正常信用:80≤信用积分<90;
(三) 中信用:60≤信用积分<80;
(四) 低信用:0≤信用积分<60。
第二十七条
用户违规将被扣除信用积分,扣除原因将通过微博通知的方式予以告知。
第二十八条
信用积分设立恢复机制。

信用积分机制详见信用积分说明页。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站方按照社区委员会判定结果所采取的处理措施,属于用户自律范畴,不代表新浪微博立场。
第三十条
站方可依照互联网发展的不同阶段,随着社区管理经验的不断丰富,出于维护微博社区秩序的目的,不断完善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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